法院公告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李保明,王莲花,赵彬,孙凤霞,耿怀平,汪长根, 连云港市怀萍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鹰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强芸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7民终504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连云港市强芸贸易有限公司、李保明、王莲花、连云港市新鹰经贸有限公司、赵彬、孙凤霞:本院受理(2021)苏07民终5048号上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李保明、王莲花、连云港市新鹰经贸有限公司、赵彬、孙凤霞、连云港市怀萍贸易有限公司、耿怀平、汪长根,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强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民终504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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