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李保明,王莲花,赵彬,孙凤霞,耿怀平,汪长根, 连云港市怀萍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新鹰经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强芸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民终50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市强芸贸易有限公司、李保明、王莲花、连云港市新鹰经贸有限公司、赵彬、孙凤霞:本院受理(2021)苏07民终5048号上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李保明、王莲花、连云港市新鹰经贸有限公司、赵彬、孙凤霞、连云港市怀萍贸易有限公司、耿怀平、汪长根,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强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民终504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