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志超,白洁,孙敏,孙妍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金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10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白洁、刘志超、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孙妍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刘志超、白洁、孙敏、孙妍妮、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2020年12月17日的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4401308.1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贷款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401308.13元),以及2020年12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2.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下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五名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观澜湖路翡翠湾六期2型122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658908号)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在被告一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原告对被告六名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观澜湖路翡翠湾六期2型121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658906号)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在被告一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5.六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白洁、刘志超、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孙妍妮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1日14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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