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都花园管理处,潘燕华,关兆源, 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 ,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华都花园管理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燕华[身份证号码为E451782(6)]、关兆源[身份证号码为E454620(6)]: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华都花园管理处诉被告潘燕华、关兆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横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