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华都花园管理处,潘燕华,关兆源, 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华都花园管理处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内容
潘燕华[身份证号码为E451782(6)]、关兆源[身份证号码为E454620(6)]: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华都花园管理处诉被告潘燕华、关兆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横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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