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倩儿,葛晓晖,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971民初885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倩儿、葛晓晖:本院受理(2021)粤1971民初885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类似案件的提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03513.4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均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并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利息6020.7元、罚息850.53元、利息复利143.74元、罚息复利11.73元),本息暂合计210540.13元;2.原告有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何倩儿名下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三屯厚道路西12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7栋1单元2905的房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1600392459号)的所得款项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公告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松山湖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松山湖法庭(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新城大道35号松山湖法庭,电话:0769-2224204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