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彬,,唐大进,麦茂雄,郑汉有,胡迪,张木标,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064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彬、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唐大进、麦茂雄、胡迪: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彬、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唐大进、麦茂雄、郑汉有、胡迪、张木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0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70025.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7.1元(以理赔金额人民币70025.9元为基数,年化利率为24%,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7119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应对被告一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杨彬、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胡迪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唐大进、麦茂雄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1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