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金文,黄锐,刘洪林,赖玉, 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州宝丰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29民初237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
内容
崇州宝丰商贸有限公司、彭金文、黄锐、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刘洪林、赖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你们、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29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崇州宝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截止到2018年6月22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77804.38元);被告刘洪林对被告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余七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崇州宝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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