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绍春,王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川0184民初162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杨绍春诉被告王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18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绍春货款50,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街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