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东分公司,陈新霞,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东县分公司 ,惠东县大岭镇英骐鞋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2845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东县大岭镇英骐鞋厂、陈新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东县分公司与被告惠东县大岭镇英骐鞋厂、陈新霞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6元(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东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东分公司负担。因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惠东县分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邮寄费66563元及利息,律师费5500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可提出上诉答辩状,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将答辩状递交本院,以便一并上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