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朝国,第三人-,陈愉洲,陈兆昆,廖志军,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804民初12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愉洲、陈兆昆、廖志军:关于本院受理原告肖朝国诉被告东莞市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愉洲、陈兆昆、廖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和贰份民事上诉状(东莞市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和贰份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朝国支付工程款304528.0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04528.07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 304528.0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3.96元,由被告东莞市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