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华,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简盛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民初114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简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杜华诉你们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杭州简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华返还本金121354.65元、支付利息188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326.19元【暂算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3235.6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继续计付】;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杭州简盛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简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杭州简盛贸易有限公司、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华支付公告费560元;驳回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