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康雄,郑康豪,钟志强,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518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康雄、郑康豪: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一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康雄、被告四郑康豪、被告五钟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5184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8,888.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6.525%的标准,从2021年3月31日支付至2021年5月14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罚息和复利(按照以下标准分段支付:1.以700000元为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1年3月31日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以1400000元为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3.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1年5月15日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4.以19,998,888.45元为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1年7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郑康雄、郑康豪为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郑康雄、郑康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钟志强持有的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400万B股股票(股票简称:皇庭B,股票代码:20056)享有质权,并有权就处分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实现质权后,被告钟志强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郑康雄、郑康豪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2,1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郑康雄、郑康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2,14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深圳市皇庭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郑康雄、郑康豪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钟志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