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建荣,梁智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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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智新(港澳证件号码:A37某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荣诉被告梁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广东省东莞市赤岭阳明山花园17幢301室归原告所有;2.你方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上述房产登记到原告名下,过户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方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0日10时00分在厚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