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阮光阳, 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兴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503民初315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503民初3154号原告重庆兴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福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新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阮光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