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晶,张嘉轩,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世京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民初43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世京装饰有限公司、肖晶、张嘉轩:本院受理你们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偿还物业收益权基础回购价款57154451.13元及逾期违约金(截止2021年3月4日逾期违约金为11859066.16元,后续逾期违约金按每日0.0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瑞昌商务大楼的101室、102室、103室、104室、108室、商业1室、201室、302室、304室、309室、401室、403室、404室、408室、409室、411室、502室、506室、508室、509室、601室、604室、605室、607室、608室的25处房产[房产证号: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114号、0021122号、0021106号、0021111号、0021130号、0021120号、0021112号、0021117号、0021124号、0021125号、0021148号、0021159号、002114号、0021166号、0021151号、0021140号、0021163号、0021162号、0021160号、0021165号、0021139号、0021146号、0021149号、001156号、0021142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杭州世京装饰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杭州世京装饰有限公司、肖晶、张嘉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世京装饰有限公司、肖晶、张嘉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434.4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50元,均由被告杭州泰华嘉融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世京装饰有限公司、肖晶、张嘉轩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