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晓华,赵舜培, 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业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瑞迪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37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瑞迪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李晓华、赵舜培:原告深圳市合业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瑞迪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李晓华、赵舜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3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3,444.53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备货损失1,087,088.85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5,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直至付清。即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三项请求合计人民币2,605,533.38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东莞市瑞迪三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李晓华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赵舜培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