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4民初1519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文:本院审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104民初15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牛市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