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巧芸,史安定,张小琼,臧汉林,,黄宗虎,杨金标,潘用琴, 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终10785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宗虎、杨金标、潘用琴: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毛巧芸与被上诉人史安定、张小琼、一审被告臧汉林、一审第三人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宗虎、杨金标、潘用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民终10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认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毛巧芸负担;二审公告费600元,由毛巧芸负担300元、臧汉林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