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毛巧芸,史安定,张小琼,臧汉林,,黄宗虎,杨金标,潘用琴, 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民终10785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宗虎、杨金标、潘用琴: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毛巧芸与被上诉人史安定、张小琼、一审被告臧汉林、一审第三人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宗虎、杨金标、潘用琴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民终10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认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毛巧芸负担;二审公告费600元,由毛巧芸负担300元、臧汉林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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