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8民初99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8民初9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