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安慧,应凌云,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安慧(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新村2幢10号)、应凌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新村2幢10号):本院受理原告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安慧、应凌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保全清单、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金都富春山居泽闲居8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判令被告姚安慧、应凌云立即协助原告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金都富春山居泽闲居8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姚安慧、应凌云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