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陶琪峰,魏树盘,魏奥,张伟,牛德伟, 蚌埠市富华服装鞋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宿迁市臻原服装工艺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宿迁市臻原服装工艺有限公司、魏树盘、魏奥:本院受理陶琪峰诉你们(单位)与张伟、牛德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市富华服装鞋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自本公告出发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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