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振东, 青岛卓越东郡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尚房机构网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尚房机构网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宋振东与你、青岛卓越东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基于二被告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72-116号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手续;3、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万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