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云刚,李彩虹, 青岛卓越东郡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尚房机构网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尚房机构网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云刚、李彩虹诉被告青岛卓越东郡置业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基于二被告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72-121号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等手续;3、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万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沧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