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争,第三人-马俊杰, 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俊杰(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潘争诉被告西安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俊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