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涛,满玉强, 东莞市浩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满玉强: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浩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涛、满玉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如下:一、确认各方合伙关系于2016年5月31日合伙终止解除;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暂计1132530元,其中:1、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伙清算款项暂计人民币918000元(以实际清算结果为准),2、赔偿损失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人民币212265元(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同类报价LPR利率4.65%的标准计算至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伙清算款项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1815天,3、赔偿损失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265元;三、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对你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四庭(请提前十五分钟前往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石龙法庭七楼报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