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仙,颜贤珍,曾福刚, 常州福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颜贤珍、曾福刚、常州福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仙诉被告颜贤珍、曾福刚、常州福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