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峰,孙永花,张伟伟,孙桂花,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峰、孙永花、张伟伟、孙桂花:本院受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四十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