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小军, 温州和鑫模具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4民初784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内容
黄小军:本院对温州和鑫模具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黄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和鑫模具钢有限公司货款150196.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4元,由被告黄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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