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诚,沈光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1004民初255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光田:本院受理原告陈诚与被告沈光田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2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沈光田立即支付所欠加工费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沈光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9时00分在路桥法院金清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