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健凯,刘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83民初124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佳(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县徐行镇红星村63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健凯与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健凯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1020元,共计2190元,由被告刘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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