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佑军, 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浙0723民初23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佑军(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罗州乡铜建村巴都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负担(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