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佑军, 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浙0723民初23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内容
黄佑军(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罗州乡铜建村巴都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泉溪镇陈明电动车行负担(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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