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402民初17260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彭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402民初17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理赔款人民币48730.96元;二、被告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8730.9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9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彭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