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毫西,洪银容, 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1976号,粤(2020)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8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毫西、洪银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与被告杨毫西、洪银容、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与被告杨毫西、洪银容、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杨毫西、洪银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92668.84元及计至2021年3月7日的利息10829.27元、罚息104.77元及从2021年3月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三、被告杨毫西、洪银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律师费10554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对抵押物即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东升村客天下L区二期L-3栋2001房[证号:粤(2020)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836号]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7.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0.88元,被告杨毫西、洪银容负担10886.23元。被告杨毫西、洪银容应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支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414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自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