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玲,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286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玲: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张志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信用卡本金7908.75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为1367.98元,2021年1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4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志玲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