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丽芬,陈进建, 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21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丽芬、陈进建: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丽芬、陈进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丽芬、陈进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8077.57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0日为305.78元,之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谢丽芬、陈进建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盛恒居B幢202房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509.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3.83元,合计813.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丽芬、陈进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