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文豪,陈唯岸,凌永庆, 龙川县粤东植物油厂有限公司 ,龙川县通衢镇玳瑁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川县粤东植物油厂有限公司、邓文豪、陈唯岸、凌永庆:本院审理原告龙川县通衢镇玳瑁村民委员会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