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振宁, 端州区富兴汽车轮胎购销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753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振宁:原告端州区富兴汽车轮胎购销部诉被告梁振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振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端州区富兴汽车轮胎购销部支付货款31500元及违约金(以31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的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其还清款项为止)。三、驳回原告端州区富兴汽车轮胎购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77元、财产保全费683.51元,合计2142.28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214元,被告梁振宁负担1928.28元,被告负担部分并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退给原告端州区富兴汽车轮胎购销部。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