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进财,钟建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485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进财、钟建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赵进财、钟建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进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余额33524.96元(其中逾期本金1583.93元)、利息459.9元(其中逾期利息440.75元、罚息12.16元、复利3.43元、提前还息3.56元)【以上款项截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5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进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三、被告钟建琼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赵进财没有履行上述判项确定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肇庆市江滨西路红星巷港景蓝山小区C幢315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595203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7.5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7.04元,共计110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进财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