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黎锦标,陈鹏锐,四会市金汇沐足中心,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会市新帝景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284民初4473号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锦标、陈鹏锐、四会市金汇沐足中心: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新帝景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黎锦标、陈鹏锐、四会市金汇沐足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粤1284民初4473号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鉴定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告提交的答辩状、证据副本及补充证据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权属原告位于四会市贞山街道贞山大道1号四楼、五楼的场地;2、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四会市贞山街道贞山大道1号四楼、五楼的场地交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占场地的费用1761592.50元(侵占费用从2017年11月27日起按被侵占的房产面积以每月50元/平方米计算至被告交还场地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会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