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新春,刘双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双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新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