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少龙,唐大进,麦茂雄,郑汉有,胡迪,张木标,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200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少龙、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郑汉有、胡迪、张木标、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唐大进、麦茂雄: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龙、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唐大进、麦茂雄、郑汉有、胡迪、张木标、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78148.76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972.69元(以理赔金额人民币78148.76元为基数,年化利率为24%,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91121.45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应对被告一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张少龙、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郑汉有、胡迪、张木标、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唐大进、麦茂雄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