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永桐,唐大进,麦茂雄,郑汉有,胡迪,张木标,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202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罗永桐、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郑汉有、胡迪、张木标、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唐大进、麦茂雄: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桐、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唐大进、麦茂雄、郑汉有、胡迪、张木标、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55397.26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195.95元(以理赔金额人民币55397.26元为基数,年化利率为24%,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64593.21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应对被告一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罗永桐、深圳市华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领商贸有限公司、郑汉有、胡迪、张木标、广东管车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鑫信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唐大进、麦茂雄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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