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少明,叶仲平,叶秀容, 东莞市采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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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秀容:本院受理原告陈少明诉被告东莞市采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叶仲平、叶秀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在原址居住,现址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东莞市采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11336元;二、东莞市采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999.09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订单结款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29日);三、东莞市采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115335.0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叶仲平、叶秀容对东莞市采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莞市采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叶仲平、叶秀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