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晓东,东莞市国康皮革有限公司国康皮革公司,国康皮革公司, 华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681民初1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华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你和东莞市国康皮革有限公司国康皮革公司(以下简称“国康皮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8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保全裁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国康皮革公司向原告退还清货款9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国康皮革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400元;三、被告康晓东对被告国康皮革公司对上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9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78元,由被告国康皮革公司负担,被告康晓东负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