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宝利成实业有限公司,宏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陈俊达, 东莞市锐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利成实业有限公司、宏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陈俊达: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锐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利成实业有限公司、宏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陈俊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作风评价卡及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请如下:一、被告宝利成实业有限公司、宏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港币222300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997423.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港币2223006元兑换人民币金额详见附表一);被告陈俊达对被告宝利成实业有限公司、宏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对你们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四庭(请提前十五分钟前往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石龙法庭七楼报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