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鸿彬,第三人-MAXKING,HOLDINGS,LIMITED万侨集团有限公司MAXKINGHOLDINGSLIMITED万侨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乐田纺织有限公司 ,东莞市翰宸服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MAXKINGHOLDINGSLIMITED万侨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翰宸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鸿彬、中山市乐田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MAXKING HOLDINGS LIMITED万侨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谭俏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安安,黄露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丹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95320.00元及利息(以29532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85%计算至上述款项返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5%计算至上述款项返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天内。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