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臣,山东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东,孙自燕,胡敏玲,赵金楼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孙东、孙自燕:本院受理申诉人王臣与原审被告孙东、胡敏玲、孙自燕、赵金楼、被申诉人山东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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