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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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谢松锋、陆珊珊、周秀浓、福建省将乐县丰源铜钨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聚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金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文华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尊盈实业有限公司、东宁市大向东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华矿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贤集团有限公司、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谢明冬、周秀浓、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福建省将乐县丰源铜钨矿有限公司、何伟勉、吴燕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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