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玉强,方芳,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芳: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李玉强、方芳,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编号GB/T17986.2-2000(0058251)]已解除;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第三人办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绿湖居16座7层A号商品房的解除备案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