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民初914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KYOKUT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诉被告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1973民初91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KYOKUT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745877.36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808286.88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362968.46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377456.19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1046.56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86119.27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9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负担299元,被告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KYOKUT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6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拓邦螺丝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番禺旭东阪田电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旭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KYOKUTO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