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磊,马海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7101民初2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马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潘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7101民初21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